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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112号

发布时间 : 2023-05-2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112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肆佐鲜生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BWAJPM1J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友谊路332号青园一期5105106107

经营者陈和平

身份证号码:43230119******7012

联系电话:150******45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村民组

2023110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小霸王电暖器(型号规格:DNQ-60-HX2 220V50Hz600W,商标:小霸王,生产日期:20211010日,生产单位:佛山市吉星家电有限公司)和三角牌电暖器(型号规格:DNQ-100-N 220V50Hz1000W,商标:三角牌,生产日期:20221126日,生产单位:佛山市吉星家电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2023215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1小霸王电暖器所检项目中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三角牌电暖器所检项目中结构、内部布线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3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CLG01202300022NO.SCLG01202300024)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权力及期限,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封存有备检样品小霸王电暖器和三角牌电暖器各1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抽检批次电暖器的供货商证照、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32100813)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200274,对备检样品进行扣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的申请。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暖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329日予以立案,并将该案线索移送给当事人供货商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生产厂家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22129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海明五金交电商行采购三角牌电暖器5进货价为62/台,销售价为88/台,其中1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付费采样,店内销售了3台,剩余1未付费作为备检样封存在当事人店内,货值金额共计440元,违法所得10420221130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海明五金交电商行采购小霸王电暖器2台,进货价为70/台,销售价为108/台,其中1台被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付费采样,另1台未付费作为备检样封存在我店内,货值金额共计216元,违法所得38元。综上,以上货值金额共计656元,违法所得1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标签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3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LG01202300022NO.SCLG01202300024)一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32100813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200274)各一份,证明我局及时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暖器违法事实的确认;

6、《案件线索移送函》两份,EMS快递单存根两张,证明我局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35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167《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采购电暖器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百二十、(二)、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电暖器,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备检样品小霸王电暖器1台、三角牌电暖器1

2.没收违法所得142元;

3.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罚款,计7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42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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