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罚字〔2023〕214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214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侯师傅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Q83BQ23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路与林大路交汇处西南角莲芙生鲜市场二楼及一楼夹层部分
经营者:尚刚
身份证号码:42272219******0355
联系电话:150******24
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凌霄路*****房
2023年6月13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天心区侯师傅餐厅进行检查,发现了当事人管理的一台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湘A16439(23)]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执法人员依据《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3〕2201401号),限2023年6月19日前改正。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当事人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视听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管理的电梯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2〕220139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管理的电梯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进行了责令改正的情况;
4、《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违法事实的确认;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电梯定期检验为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当事人管理的电梯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规定。
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2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调查,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的规定,经局领导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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