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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215号

发布时间 : 2023-07-04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215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新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7B9J975P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天经济合作社福满嘉园小区一期四栋02号屋

法定代表人:黄智明

身份证号码:43010319******2516

联系电话:189******50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组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天经济合作社福满嘉园小区负责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编号为:梯11湘A205519(22)号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未能与值班室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现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由上海吉时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部电梯的电梯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Y-T(3110)-2022-06373),检验结论:合格。鉴于此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字【2023】2202437号),责令当事人2023年4月20日之前确保上述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室人员实现有效及时且清晰的联系。

2023年4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管理使用的梯11湘A205519(22)号电梯进行复查,检查时发现该部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仍然不能与值班室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报经局领导审批,予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到新开铺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和编号为梯11湘A205519(22)号电梯的电梯检测报告复印件、电梯检测标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天经济合作社福满嘉园小区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管理的电梯进行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管理的一部电梯(编号为:梯11湘A205519(22))的紧急报警装置未能与值班室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当事人现场向我执法人员提供了由上海吉时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部电梯的电梯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Y-T(3110)-2022-06373),检验结论:合格。鉴于此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字【2023】2202437号),限2023年4月2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电梯进行复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管理的该部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仍然不能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和该公司编号为:梯11湘A205519(22)号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与值班室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情况;

2.现场照片二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证明长沙市天心区新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使用单位身份;

4.报告编号:JSY-T(3110)-2022-06373的电梯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这台电梯,检验合格;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长沙市天心区新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作为使用单位,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与值班室人员实现有效联系违法事实的承认;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接受询问调查人的身份;

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实并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本局送达的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186号《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管理的电梯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及不良影响,为引导当事人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增强法律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依据《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本着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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