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刘晓英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的听证告知公告
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日刘晓英(身份证号:5138241985********)向我局申请撤销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办理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并提交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洪雅县公安局余坪派出所出具《证明》、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湖大司鉴中心[2024]文鉴字第825号)。我局受理后于2025年3月12日将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向社会公示。
经查明,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已被我局于2016年6月24日吊销营业执照。经查阅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材料,该公司2010年8月25日办理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刘晓英身份证为2007年4月9日办理,洪雅县公安局余坪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该身份证已于2008年8月11日遗失。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湖大司鉴中心[2024]文鉴字第825号)证实送检的企业名称为“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标注日期为“2010年8月25日”的《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上“全体股东签名”处“刘晓英”的签名字迹与所提供的样本上“刘晓英”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刘晓英身份登记基本事实清楚,并在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拟作出撤销刘晓英长沙市广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的行政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通知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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