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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382号

发布时间 : 2023-09-28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382

当 事 人:长沙市天心区昊天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QCAD03A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西厢北栋1062号(1E220B)商铺

经 营 者:吴保胜

身份证号码:36232919*****1116

联系电话15****123

住 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2023621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出示证件给当事人过目,依法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西厢北栋1062号(1E220B)商铺的长沙市天心区昊天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当事人未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于202373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携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材料到达我所接受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是20194月在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530日开始对外销售烟草制品销售情况如下:

品名

购进数量(包)

购进价(元/包)

销售数量(包)

销售价(元/包)

库存

(包)

货值金额(元)

利润

(元)

芙蓉王

10

23

3

25

7

250

6

金白沙

5

8

1

12

4

60

4

黄鹤楼

4

16

2

19

2

76

6

红利群

2

15

1

17

1

34

2

炫赫门

6

16

1

17

5

102

1

南京

6

13

2

15

4

90

4

中华

3

40

1

45

2

135

5

中华中枝

2

50

1

60

1

120

10

走私烟

18

15

1

20

17

360

5

和天下

1

88

0

100

1

100

0

红双喜

5

9

1

12

4

60

3

玉溪

3

21

2

22

1

66

2

云烟

3

21

1

23

2

69

2

苏烟

2

20

1

22

1

44

2

荷花

2

33

1

35

1

70

2

贵烟

2

22

1

25

1

50

3

十二钗

2

22

1

25

1

50

3

雨花石

2

35

1

40

1

80

5

软云烟

2

21

1

23

1

46

2

侠骨柔情

2

33

1

38

1

76

5

共计






1938

7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从事食品经营合法资格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基本情况及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事实;

5.对当事人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违法事实及违法销售金额;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及烟草销库存单、烟草销售单价单打印件1,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烟草制品的数量、金额情况。

以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91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2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经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上述宣传海报和宣传牌,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本案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

2、处罚款人民币775.2元;

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847.2元整,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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