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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457号

发布时间 : 2023-12-04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457

当事人:湖南万众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长沙南塘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CJ21U007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南塘安置区二区1102

经营者:邹敏

身份证件号码430103196****529

联系电话:132***287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20231025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南塘安置区二区1102号的湖南万众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长沙南塘店进行检查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CJ21U007)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CB7314736号),执法人员现场选取了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12*3盒),国药准字H43021859产品批号230701,生产日期20230710,有效期至202506,并查看该药品销售记录,系统显示1016日出售了该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处方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32300371号),要求当事人限期在2023111日前改正,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天市监当罚〔20232300114号) ,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作出警告。20231113本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查到该店20231110日出售了处方药“护肝片”由吉林白山正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80/盒,国药准字Z22023138,产品批号20221101,生产日期2022/11/03,保质期至2025/10仍无法提供相应的处方单。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311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31117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严慧进行了询问。

现查明: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当事人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邹敏、受委托人严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经营者、受委托人合法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 

3、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护肝片”的销售记录照片共5页,《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违法事实的确认;

以上述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11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301,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办案人员调查,认错态度良好,暂未发现有危害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除第七条到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应当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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