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罚字〔2024〕40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德熹商务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NP31J10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莲花小区B-9栋
法定代表人:蒋根义
联系电话:1890*****77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栋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天心区德熹商务宾馆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对该单位使用的编号为梯11湘A15432(20)电梯进行检查,要求电梯安全管理员提供电梯三角钥匙配合检查,该安全管理员现场不能提供。2023年9月25日,经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就此事对安全管理员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长沙市天心区德熹商务宾馆于2023年3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作为使用单位对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负有管理职责。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共管理一台电梯,编号为梯11湘A15432(20),安全管理员为刘某某。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但没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电梯三角钥匙,事后也未对该安全管理员进行批评教育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电梯三角钥匙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管理使用电梯的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违法事实的确认;
6.《电梯安全管理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资料印证。
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及《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电梯定期检验为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4】2200412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本着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201040000030,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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