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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4〕81号

发布时间 : 2024-03-1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481

当事人:长沙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T0YK51R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四线以东、凉糖路以北鹏基诺亚山林商业A区栋127

法定代表人:文轩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2080019******2730

202310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服务的天城尚品小区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在查看电梯维保记录时发现,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是肖灿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任用肖灿辉为电梯安全员的相关文件,检查中电梯安全总监未到场,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电梯安全总监的相关任命文件,执法人员依规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32202359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2023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均已整改到位。20231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01224日,主要从事物业服务相关业务,负责管理使用天城尚品小区的15台电梯,20231020日前当事人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经我局责令改正,当事人已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情况;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委托权限、期限;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天城尚品小区的电梯的管理使用单位,和当事人管理使用电梯台数是15台;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质证,未提出异议,并经办案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2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3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容忽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好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是保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唯一、最有效途径。

当事人未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经局领导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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