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市场监管局

长天市监处罚〔2024〕99号

发布时间 : 2024-04-0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99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艺可美妆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CR65YG79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西厢南栋2109

经营者:梅志锐

身份证号:34242319****67

联系电话:1886****3

联系地址: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号

2023年12月1日,我局收到投诉称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面膜宣传美白功效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面膜为普通化妆品,而网店对该产品的广告宣传却含有“肌肤美白保湿”的内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3年12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上架了RNW盈润补水面膜(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84773),售价9片/元,广告宣传含有“rnw面膜玻尿酸女士密集锁水补水舒润肌肤美白保湿”的内容。具有“美白”功效的化妆品应为特殊化妆品,而当事人涉案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却广告宣传“美白”功效,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商品的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当事人的广告费用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案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的情况;

2、网站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rnw面膜玻尿酸女士密集锁水补水舒润肌肤美白保湿”内容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合法资质;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时间、广告费用等的事实;

5、涉案化妆品照片2张,证明涉案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的情况;

6、广告合同协议书1份,证明广告费用的情况。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3月7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4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化妆品广告中宣传商品的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2.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少于 3.6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5 倍以上少于 6.5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0 万元以上少于 130 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8067201040000030 开户行: 农行长沙湘府路支行; 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