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处罚〔2024〕107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07号
当事人的名称: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682219777
住所:长沙县星沙镇松雅中学行政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红
身份证号码:43012119***042
联系电话:1387**33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县*****号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服务的银桂苑小区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查看其单位电梯相关资料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电梯安全员、电梯安全总监的相关文件,执法人员依规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3〕2300285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均已整改到位。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主要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当事人负责管理的银桂苑小区67台电梯,2023年12月1日之前当事人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经我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已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到位,依法配备了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权限、期限;
4.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依法办理了使用登记;
5.2023年11月3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的处置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任命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资料各1份,证明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依法配备了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容忽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好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是保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唯一、最有效途径。
当事人未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经局领导案件集体讨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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