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处罚〔2024〕183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83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安哟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CF1FQ98T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解放西路269号三王丽都大厦101号03号门面
经营者:涂安安
身份证号码:36232919**********
联系电话:189******11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洪家嘴乡*****号
2024年3月28日,我局收到长沙市天心区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天]烟移函[2024]第01号),内容显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经营烟草制品。我局于2024年4月8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核准登记了《营业执照》,2023年4月13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一家小便利店。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4年2月份开始进行烟草制品售卖。截止查获之日现场查获的烟草制品销售的情况如下:
本案涉案烟草制品进销具体情况如下:
涉案烟草制品 |
现场查获(10包/条) |
进价(元/包) |
销售价(元/包) |
销售情况 |
共购进量(包) |
销售总金额(元) |
违法所得(元) |
芙蓉王(硬)84mm |
3.4条(10包/条) |
23.5元/包 |
25元/包 |
10包 |
44 |
250 |
15 |
钻石(荷花)84mm |
1.3条(10包/条) |
33.2/包 |
35元/包 |
5包 |
18 |
175 |
9 |
芙蓉王(硬细支)97mm |
0.3条(10包/条) |
23.6元/包 |
26元/包 |
2包 |
5 |
52 |
4.8 |
七匹狼(纯境)90mm |
0.6条(10包/条) |
17.9元/包 |
18元/包 |
3包 |
9 |
54 |
0.3 |
钻石(软荷花)84mm |
0.7条(10包/条) |
46.1元/包 |
50元/包 |
3包 |
10 |
150 |
11.7 |
555(双冰)83mm |
1条(10包/条) |
25.1元/包 |
26元/包 |
2包 |
12 |
52 |
1.8 |
白沙(硬新和气生财细支)97mm |
0.6条(10包/条) |
43.2元/包 |
50元/包 |
2包 |
8 |
100 |
13.6 |
钻石(细支荷花)97mm |
0.6条(10包/条) |
37.8元/包 |
45元/包 |
2包 |
8 |
90 |
14.4 |
双喜(软经典)84mm |
0.4条(10包/条) |
11.5元/包 |
12元/包 |
3包 |
7 |
36 |
1.5 |
芙蓉王(硬蓝新版)84mm |
0.1条(10包/条) |
33.5元/包 |
35元/包 |
2包 |
3 |
70 |
3 |
白沙(硬精品三代)84mm |
0.7条(10包/条) |
13.2元/包 |
15元/包 |
5包 |
12 |
75 |
9 |
白沙(和天下)84mm |
0.4条(10包/条) |
85元/包 |
100元/包 |
2包 |
6 |
200 |
30 |
中南海(冰耀中支)94mm |
0.7条(10包/条) |
21.5元/包 |
23元/包 |
3包 |
10 |
69 |
4.5 |
长沙市天心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现场查获的涉案卷烟货值14037元,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卷烟货值金额137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1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送函》,证明本局案件线索来源的情形;
2.《案件线索移送函》相关证据材料中的《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长沙市天心区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情况;
3.《案件线索移送函》相关证据材料中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当事人现场在售的烟草制品单价、数量以及货值金额总计情况;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为有效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天市监听告字〔2024〕22004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虽然当事人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当事人2024年1月18日,被我局以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了行政处罚且离本案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涉案烟草种类较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条 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1%以上少于50%的罚款的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8.6元;
2、罚款6318.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436.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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