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处罚〔2024〕314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314号
当事人:湖南水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T6NQP6Y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南二环二段487号(原新开铺附77号长沙市第三制水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戴炜
2024年2月22日,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回头看”的通知》(湘市监认函[2024]42号),我局立即组织对2022年以来的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开展复核,决定对湖南水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核实;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湖南水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调取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K2022-05-001,作废,报告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测分包协议书》(委托方:湖南水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托方: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分包协议书》(委托方:湖南水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托方:深圳市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2052502SKJ,检测单位: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2324542,检测单位:深圳市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更改申请审批表》(批准日期:2022年11月3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K2022-05-001(XG1),报告日期:2022年11月4日),《滴定分析原始记录》(检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检测日期:2022年5月27日),《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日期:2022年5月25日-5月30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022-W-09-027,报告日期:2022年9月28日),《校准证书》(证书编号:22AA093410001,22AA14646000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022-N-01-002,报告日期:2022年1月17日),《ICP-MS测定原始记录(污泥)》(样品编号:N202201012,检测日期:2022年1月11日)。
2024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到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开铺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现查明:
问题一、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K2022-05-001),发现该报告备注中显示“第2、废气(有组织)样品中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的检测项目进行了分包,并由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实际上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检测项目是由深圳市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与两家检测公司都签订了分包协议,但在出具报告的时候,备注中表述错误。后期已经作废了(编号:SK2022-05-001)的《检测报告》,并出具了新修改过的(编号:SK2022-05-001 XG1)的《检测报告》,上述属于检测报告出现了备注中填写不规范的情况。
问题二、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2022-N-01-002),发现该报告中的原始记录(污泥)的分析方法写着《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2005;该检测方法并不在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能力范围内,是因为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2022-N-01-002)中的相关联的检测方法是用的HJ 803-2016,实际使用的方法是HJ 803-2016,因为当事人的检测室中使用的ICP-MS测定仪器只适用于HJ 803-2016这个标准,而不适用CJ/T221-2005的分析方法。上述属于检测报告出现描述性错误的情况。
问题三、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2022-W-09-027),发现该报告检测项目含有“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检测,该项目根据《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第3.方法原理“在20正负1度的暗处培养……”,发现当事人只有2022年6月9日出具的生化培养箱校准证书(编号:22AA093410001)是对上述生化培养箱进行37度的校准,并非标准规定的20正负1度的校准,现在样品已经无法进行复核。上述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情况,属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问题四、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K2022-05-001),发现该报告中检测结果表5-1污水样品编号W202205406中五日生化需氧量结果为27mg/L,而原始记录中监测数据结果为13.5mg/L,化学需氧量13.5mg/L,原始记录中监测数据结果为27mg/L”,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现在样品已经无法进行复核,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属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回头看”的通知》(湘市监认函[2024]42号)1份,证明当事人在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员身份信息;
5.当事人《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获取及检测能力情况;
6.编号为:SK2022-05-001、SK2022-05-001 XG1、A2022-N-01-002、A2022-W-09-027、SK2022-05-001的《检测报告》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出具具有法律地位的检验报告;
7.《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标准复印件1份、《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标准复印件1份、《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标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受控的标准规范;
8.深圳市索奥检测报告编号:R22324542复印件1份、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R22052502SKJ复印件1份、分包协议2份、资质认定证(编号202119002367)1份、深圳索奥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给湖南索奥后,湖南索奥分包给深圳索奥的情况;
9.深圳精宇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校准证书2份(编号22AA146460001、22AA093410001),证明当事人校准生化培养箱的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5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了加盖CMA印章的两份《检测报告》(编号:A2022-N-01-002、编号:SK2022-05-001),因出现了备注以及原始记录表中填写不规范的情况,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的规定。
因未对生化培养箱进行20正负1度的校准,就进行检测使用出具了加盖CMA印章的《检测报告》(编号:A2022-W-09-027),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属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因出具了加盖CMA印章的《检测报告》(编号:SK2022-05-001)检测结果表5-1污水样品编号W202205406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结果录入传输错误,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四) 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属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责令湖南水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