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育登记: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的,在本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
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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