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医保局 > 工作动态

湖南调整优化新冠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 : 2023-01-10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18日,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出台《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号),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31日。

《通知》明确,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医保经办部门对收治患者较多、垫付压力较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或参照住院待遇政策结算。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新冠住院患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同样保障政策,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机构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清算。

《通知》明确,为了协同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非新冠专项保障的门急诊费用仍按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通知》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现行医保药品目录及省级临时增补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和救治需要。目前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与新冠治疗有关的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比如前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明确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阿兹夫定片被纳入医保临时支付范围。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我省经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24个药品和24个医院制剂),按程序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已临时纳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关于将部分新冠肺炎防治药品临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1号)。

《通知》明确,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53号)要求,尽快落实医保电子凭证及医保移动支付功能应用改造,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价格项目,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执行现有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政策,按照相应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执行,不区分医务人员技术等级,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

《通知》要求,要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通知》明确,各地根据需要,与属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地提供新冠患者接诊收治医疗机构范围、具有新冠患者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为避免患者垫资跑腿,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收治医疗机构要具有联网直接结算的基础条件,临时专项协议签订之前的费用不能追溯报销。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全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要开展新冠感染救治费用针对性核查,对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报销的,开展多部门联合惩处,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确保救治费用花在刀刃上。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