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告知书
一、政策依据有哪些?
1、《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
2、《长沙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22]7号)
二、医疗救助基本原则是什么?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2、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4、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三、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商业保险、社区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水滴筹等)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政策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1、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对象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类型的,按“待遇就高”原则实施。
注意: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应属于本区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范畴。
四、救助内容
1.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注意: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2022年3月31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请参保人员一定要在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避免因欠费原因导致停保,医保待遇不能结算。医疗费用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暂不纳入医疗救助申报范围。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3.门诊医疗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此处“慢性病”指“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医保支付标准”公布的特殊病种和文件明确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由医保已结算待遇的情形。
4.再救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且医疗救助达到年度限额,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
五、救助方式
1.“一站式”结算: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本区“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就医住院时,医疗救助待遇由医疗机构按协议规定即时结算。
天心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长沙市第三医院 |
天心区劳动西路176号 |
85171530 |
普通住院 |
长沙融城医院 |
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903号 |
85472907 |
普通住院 |
南华大学附属第七医院 |
天心区中意二路828号 |
86949771 |
普通住院 |
长沙南湖医院(长沙骨质增生医院) |
天心区南湖路270号 |
85427177 |
普通住院 |
南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876号 |
86904979 |
普通住院 |
黑石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天心区新开铺1339号 |
85475050 |
普通住院、精神障碍类 |
长沙市第九医院 |
雨花区香樟路62号 |
85585069 |
限精神障碍类 |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 |
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876号 |
86904979 |
限精神障碍类 |
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康宁医院 |
雨花区东山街道边山社区 |
89961076 |
限精神障碍类 |
2.事后结算:救助对象因故未能实施“一站式”结算时,可以向困难身份认定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社区代为申请),并在社区工作人员指导下,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长沙市天心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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