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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大力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2-22 来源:天心区政府办 字体大小:

TXDR—2022—01002


天政办发〔2022〕4号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大力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大力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长沙市天心区大力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卫发〔2020〕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加快提升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推动发展家庭照护、政府统筹、社区服务、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托班等多元化托育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相关要求,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全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全社会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到2025年,全区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基本构建,家庭科学养育指导到位率80%以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府支持体系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文件精神,确保组织健全、目标明确、政策完善、保障有力、责任落实。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逐步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大财政投入,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投入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经费,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重点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和培训等。通过财政资金的适当注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鼓励托育机构积极参加长沙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探索实施区级示范性托幼机构创建活动,对评选为市、区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的单位,区人民政府采取专项资金补贴的方式,对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按照等级层次予以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促进辖区普惠托育机构健康发展,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3.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组织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申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府办公室)

4.落实国家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和程序简化工作。(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鼓励辖区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项目建设创新服务,加强融资支持。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局)

6.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协助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落实用电、用水、用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

7.积极对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用地单位办理土地划拨、出让等相关事宜。(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1.按照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要求做好新建住宅小区批后管理工作,确保托儿所与住宅房同步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产权移交。(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府办公室)

2.在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根据小区人口规模、年龄结构以及居民意愿,对符合改扩建条件的老旧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1000人配备8个托位的标准改建、增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推进托幼一体化机构优先发展。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区人居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政府办公室)

3.参与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应保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和普惠性质,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发展

1.通过政府主体参与,引导和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采取全资公办、自建自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大力举办一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在远离病源和其他危险因素的基础上,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区政府办公室)

2.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辖区单位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补贴运营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支持各类托育机构针对社会需要和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各类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后,仍有条件在园内增设1—3个托班招收2—3岁幼儿的,在征得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不进行托育机构备案登记,统一由教育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

3.将普惠性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辖区内托育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备案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1.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大力推进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将育婴师、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区人民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组织托育机构积极参加针对托育机构负责人、卫生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五)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

1.依法规范简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探索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2.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托育机构安全、安保、消防、卫生、场地设置、保育人员配备等条件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不得备案。区卫生健康局定期公示托育机构备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六)理顺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各项规范制度、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饮食、卫生保健、保育规范、收费价格等方面情况。(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2.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类托育机构应根据《内保条例》有关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比照幼儿园安防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治安、交通、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机构、人员,依照相关标准规范运营。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并24小时运行,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支持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购买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行风险。(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3.建立托育服务价格动态监测评估机制。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

4.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照长沙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细则,实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依法发放卫生评价报告,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区疾控中心建立有效机制指导和督促托育机构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托育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定期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公示监督抽检结果。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5.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等级评估、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七)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

1.支持以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方式,积极推行科学的育儿观,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家庭教育指导作为社区(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妇联、团区委、区计生协会、托育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通过家长课堂等形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家庭科学养育指导到位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团区委、区计生协会)

2.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融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控中心)

3.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督促用人单位按政策落实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领导推进机制,统筹管理,落实保障。建立跨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全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二)强化协同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互通、问题交办和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推进我区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促进创新发展。各相关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特别是在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收、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并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积极创新工作模式,破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难点,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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