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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2-04-21 来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 字体大小:

4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了《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及意义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市出台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有以下主要原因:

第一,近年来,我市在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为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陆续发布相关文件,对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使用期限、审批权限、复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我市急需出台市级层面的操作细则。

第二,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长政发〔2014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82号),我市将临时用地许可委托下放至各区县(市)和各园区。20221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非农建设依法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全过程监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全过程监管,因此我市需要按照上位法对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进行规范。

第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复垦不到位、验收程序复杂、退出和注销没有相关规定等问题,一直是临时用地管理难点,造成了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实质性下降,急需在市级层面制定相关文件,明确主管部门和复垦义务人的职责和义务,细化复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违反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处理措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一)调整审批权限。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对临时用地权限进行了调整,且明确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因此,《规定》将我市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调整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辖区内的临时用地,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辖区内涉及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相关规定行使临时用地管理权限;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不涉及占用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含国有未利用地)。

(二)确定审批职责。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用地审批在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受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由用途管制处,耕地保护监督处和生态修复处并联审查,并分别对3个处室明确了审查重点。

(三)强调注意保护耕地。制梁场、拌合场等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

(四)临时用地办理流程。办理临时用地的流程一般包括项目选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临时用地审批、缴纳税费、发放批准文书、省级备案等程序。

(五)临时用地初审意见。为充分发挥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能动性,对涉及占用耕地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六)注销临时用地批复。取得土地复垦方案批复但未获得临时用地许可的,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且不再需要使用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可以报有权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注销临时用地批准文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

(七)临时用地退出。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内或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可以经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临时用地退出,无需复垦。

(八)临时用地复垦验收。临时用地复垦后,应向有权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复垦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用地单位需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九)实施期限。本规定自2022414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来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

2022年4月21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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