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属街道信息公开目录 > 赤岭路街道 > 政策文件 > 规章制度

赤岭路街道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 : 2021-07-09 来源:天心区赤岭路街道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决策机制,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政府采购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级预算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和下属预算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

第三条凡本单位内设二级机构,各科室、部门等归口管理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遵循本制度。

以上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单位采购业务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各项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以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原则。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六条 统筹管理是指本单位内部和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机构职责,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实行归口管理,本单位(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七条 机构设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并成立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主要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党工委副书记

成员:各办所负责人

党政办公室承担本单位采购主体责任,财政所、街道纪工委监察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采购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定本单位采购制度,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采购预算、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进口产品、询问质疑投诉等重大采购事项;

(三)审核本单位所有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事项;

(四)监督本单位采购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第九条 岗位设置。采购管理部门设在党政办,采购管理部门确定1名采购专管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确认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并由采购专管人员和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共同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岗位职责权限确定相应的采购业务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确认相关业务,并由业务经办人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共同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岗位职责权限确定相应的经办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确认相关业务,并由经办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共同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街道纪工委监察办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对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违反廉政纪律的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岗位职责:

1、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读、宣传和贯彻;

(二)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三)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工作;做好本单位采购计划申报和采购意向公开;

(四)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包括采购意向公开);

(五)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协助业务部门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专家抽取等;

(六)受理、答复本单位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七)配合业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以及牵头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八)组织实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并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

(九)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十)其他本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2、业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申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本部门采购计划和采购意向,提出采购申请;

(二)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

(三)负责对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把关;负责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配合采购管理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五)在采购职责范围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六)牵头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以及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七)配合采购管理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档案整理、归集;

(八)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3、财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工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各类统计报表;

(三)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四)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对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采购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按本内控制度相关岗位职责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意向的编制报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备案。

本单位纪检部门、党委负责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的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风险点。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风险是指相关部门及个人在履行职责、业务开展等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或因内部管理和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产生相应风险的可能性。

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风险包括: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业务部门在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等执行政府采购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财务部门在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等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政府采购执行风险情况表

序号

风险点

风险等级

责任主体

1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重大/一般

采购管理部门

1.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宣传和贯彻

重大

采购管理部门

1.2

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重大

采购管理部门

1.3

配合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采购计划申报和采购意向公开

重大

采购管理部门

1.4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包括采购意向公开)

重大

采购管理部门

1.5

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协助业务部门采购文件制定、评审专家抽取等

重大

采购管理部门

1.6

处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的处理和投诉

重大

采购管理部门

1.7

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以及绩效评价

重大

采购管理部门

1.8

组织实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

重大

采购管理部门

1.9

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一般

采购管理部门

1.10

其他本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一般

采购管理部门

2

执行政府采购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重大/一般

业务部门

2.1

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工程项目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意向的申报和申请

重大

业务部门

2.2

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

重大

业务部门

2.3

本部门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把关;本部门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重大

业务部门

2.4

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重大

业务部门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重大

业务部门

2.6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以及绩效评价

重大

业务部门

2.7

政府采购档案整理、归集

一般

业务部门

2.8

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重大

业务部门

3

执行政府采购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重大/一般

财务部门

3.1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调整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重大

财务部门

3.2

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各类统计报表编报

一般

财务部门

3.3

政府采购合同支付

重大

财务部门

3.4

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一般

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加强内部专业队伍建设,采购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政府采购定期培训,相关部门主动配合采购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求编制、采购方式、操作流程、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相关内设机构和采购相关人员熟悉采购政策、采购法定职责等,提升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切实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管理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采购管理部门制订绩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设立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联合街道纪工委监察办根据已制订的绩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及评价结果书面报告采购领导小组,作为下一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再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活动节约资金情况;

(三)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情况;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六)绩效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内部流程:由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上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制定绩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考核指标→采购管理部门联合街道纪工委监察办根据考核指标打分→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绩效评价工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绩效评价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评价结果→采购管理部门将绩效结果报告采购领导小组。

第四章 落实政策

第二十条落实政策是指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国家、省、市、区县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主要政策。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节水、环保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二十二条 落实机制。采购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在政府采购制度制定、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二十五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法定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 (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 —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 (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和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采购管理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

(一)优先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2)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二)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评审时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三)价格评审优惠:

(1)评审时对于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其报价价格按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评审时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以联合体参与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报价价格按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评审时对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对于所投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

(2)对于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二十九条 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实行应编尽编,做到无预算不采购,规范预算编制程序、预算调整适用情形和审核程序。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三十条 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预算编制由财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后统一交财务部门汇总,由财务部门汇总本单位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采购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报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业务部门的申请,在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意向,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凡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实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和结算评审。需求业务部门应在实施前按规定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投资评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区财评中心不进行预算审核,项目预算造价由需求业务部门负责预算把关。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三十五条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三十六条 责任主体。业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并由采购需求实际编制人承担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实际需要按项目类别组织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以及经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开展需求调查的,业务部门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不免除业务部门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需求确定前,业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业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十九条 需求内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标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采购需求应当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四十条 审批程序。业务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采购需求。业务部门经办人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规格中、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确认,达到5万元的还需报采购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业务部门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报采购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七章 采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 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十二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上述数额标准如遇调整,则按最新调整数额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于不同的政府采购情形依法依规确定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并按以下内部审批流转方式执行: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1、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须在电子卖场(长沙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其中,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可在电子卖场直购,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在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直购或者竞价采购。

3、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电子卖场无法采购或者采购不到的: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由需求业务部门在正规门店自行采购,凭发票及采购明细直接报账;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10万元(含)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由需求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业务部门直接进行购买;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由需求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由采购管理部门按照自行询价或直接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4、项目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需求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需求业务部门直接进行采购;项目预算造价在5万元(不含)-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需求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由需求业务部门按照自行询价或直接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5、采取单一来源、紧急程序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须经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6、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同意,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经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四)采购预算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五)项目预算造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需求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核实项目预算(经费)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同意,由需求业务部门按照自行询价或直接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由需求业务部门报经财务部门核实项目预算(经费)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采购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报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按区发改和住建相关部门规定实施。

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需求业务部门报经财务部门核实项目预算(经费)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由需求业务部门按区发改和住建相关部门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流程。

第四十四条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资金额度和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采购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共同签字确认,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所属预算单位应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失败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废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四十六条 采购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四十七条 代理机构。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中择优选择一家。要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专业领域、评审场所、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等因素,并和所选择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按规定计算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四十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本单位内部审批流转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部门应按进口产品相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进口产品采购。业务部门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获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汇总相关材料在政府采购平台中报财政部门审核。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采购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主管预算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等。

第五十条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的编制由业务部门牵头编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业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审查还需出具审查意见及结论。

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

采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将编制或者审核确认后的采购文件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后,再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采购预算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业务部门将采购文件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五十二条 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代表。业务部门或者采购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派遣能够依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代表担任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小组的采购人代表,但必须由本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代表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难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人代表,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从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中选择符合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五十四条 评审专家。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评审专家的,由采购管理部门报部门分管领导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开展评标(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信息公开。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按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并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认定,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由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自行采购,并按要求做好书面采购活动记录,按相关批示件、合同、发票办理支付结算。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业务部门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五十八条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五十九条 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管理部门应将中标(成交)供应商起草的政府采购合同送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将合同进行单位内部法制审查,法制审查应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制审查通过后,报部门分管领导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对于采购预算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业务部门应先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和单位内部法制审查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工程类合同,业务部门应完成合同条款初审工作,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交区财评中心进行审查。业务部门根据《天心区财评中心合同审核意见回复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再参照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合同内部审批流程签订最终正式合同。

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合同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货物、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格、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六十条 合同备案。采购管理部门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合同公示于“政府采购网”上。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由业务部门会同采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讨论研究,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前,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相关情况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九章 履约验收

第六十三条 岗位设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业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

根据市、区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一般程序验收的项目,应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实施验收。具体流程如下:业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采购管理部门通知项目代理机构邀请验收专家→组织实施→出具验收结论。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 职能职责。验收小组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做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十五条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当包括如下要素及要点: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验收方式,每一项采购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配置(或服务内容与标准)、数量、单价、合计金额、是否通过验收,明确项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应包括 “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有出入的,应在验收书上逐项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验收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公章。

国家质检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验收有规定的,以其规定的验收结果资料作为验收依据,但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要求的要素及要点。

检测报告、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作为验收书的附件。

第六十六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业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支付申请后,按照本单位财务制度、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整改,整改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支付手续。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工程项目结算由业务部门按照区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问责机制。验收小组验收负责人对验收结果负责。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失职失责的,由单位街道纪工委监察办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章 信息支撑

第六十八条 信息支撑是指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第六十九条信息化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管理部门应熟悉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七十条 电子卖场使用。业务部门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按照天心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具体执行如下:

(一)电子卖场由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需求业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初采购预算向采购管理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

(二)电子卖场内部业务流程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予以执行。

(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不定时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电子卖场管理台账。

第十一章 营商环境

第七十一条公平竞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经审查不存在限制、妨碍公平竞争情形的,方可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减负。授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以及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开评标(评审)环节过程中,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业务部门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对于电子化采购的,业务部门或者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第七十三条 采购意向公开。需求业务部门及时向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提交采购意向。采购管理部门将收集的采购意向经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组织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除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七十四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七十五条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七十六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询问和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为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对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疑问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十八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向采购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十九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采购管理部门自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十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财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9号文)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管理部门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八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各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平台中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十二章 完善机制

第八十四条 强化监督。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全程接受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和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负责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双备案”管理。使用财政性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并在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实行“双备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采购档案管理。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资料归口到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集和保管,财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政府采购档案包括采购决策意见、采购预算、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包括音视频资料)等采购活动资料均需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八十九条 涉密采购管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

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具有相应定密权限,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及时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采购管理部门必须对涉密采购项目的确定依据、保密要点与采购流程关联性等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意见。经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或者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最终确定。

属于涉密采购的应按照财政部《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审批资料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第九十条对是否能够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采购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密级和定密单位层级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确定的公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金额、用途等;项目涉密论证报告,包括项目的密级、保密要点、定密依据等;拟采取的保密管理或者技术措施,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一条严格责任追究。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对检查发现或者机关单位反映有关部门违反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定密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区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赤岭路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