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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平安创建协会 暮云街道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 : 2024-03-02 来源:天心区暮云街道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长沙市天心区平安创建协会暮云街道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  性质:本分会是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水平,全面推进“平安天心”建设,在上级综治部门和区协会的指导,街道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依法批准设立,由广大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志愿参与建设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自治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暮云”为工作目标,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整合发挥平安创建资源优势,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发动辖区单位和人民群众参与到平安创建各项工作中来,弘扬社会正能量、震慑违法犯罪、压降可防性案件发生,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治安防控工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深化平安天心建设。

第四条 本分会在上级平安办及区协会指导、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街道公共安全一办统筹安排。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以广泛团结有志于维护全街平安稳定的人民群众为己任,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在平安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和参与全街治安防范、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宣传教育等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发挥治安巡防员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巡逻防范,深入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重点部位巡逻,维护良好治安秩序。

第七条发挥情报信息员作用。关注各类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发现各类案(事)件苗头动向和可疑情况,第一时间向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挥纠纷调解员作用。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结合自身优势,开展及时、针对性矛盾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第九条发挥安全检查员作用。常态化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发现、报告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十条发挥平安宣传员作用。广泛开展平安及法治宣传教育,普及平安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区内公民的安全素养、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十一条  协助开展特殊人群管理帮扶、预防违法犯罪和帮教工作,净化全区社区环境,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要求,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十三条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换届选举、会员发展、宣传发动、项目实施、工作流程等方面必须规范运作,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障碍、限制或者损害会员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形成歧视性待遇。

(四)未经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并报街道审核后成为会员。

第十六条  入会条件: 单位、组织和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赞成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积极履行其职责义务的各界群众。

第十七条  入会程序: 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由本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统一申请,经街道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权利: 享有分会应有的权利,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分会会员不服从管理或连续半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分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最高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日常管理、财务管理等。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劝退。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连任。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拥护和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热心政法综治工作,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理事会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执行理事分别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负责分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为政府补助,理事单位、会员、社会企事业单位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用于推动全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每年用于平安志愿者工作经费预算不低于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每年通过“雷锋志愿者”专项资金用于理事会人员工作补贴,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照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见》的精神,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可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本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接受理事会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街道公共安全一办和财政所对本分会项目及资金进行全程监督,并对项目运行的效果、资金使用的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测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收取的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筹措的经费应当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自觉接受街道公共安全一办和财政所的监督。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如需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报销。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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