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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托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 2019-10-23 来源:南托街道 字体大小: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切实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重要措施,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区委要求部署,结合本街道实际,现就南托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南托街道党工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严格按照以下三个原则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工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群众路线方针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本街道、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3、本街道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党的纪检、组织、宣传、民政、全程代办等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5、本街道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6、街道办事处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街道经济发展、社区建设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7、应当提交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街道科室中层、社区书记主任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2、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其他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机关及各社区办公场所及活动场所等的修建;

  2、街道职责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3、本街道国有资产、资源处置;

  4、机关及各社区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街道各项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经费预算、单项支出数额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委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由纪工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运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三重一大”程序规定,个人私自决定或暗箱操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本制度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办事处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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