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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青园街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 2019-12-31 来源:青园街道 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五)街道本级及所属各部门应及时向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

  行政机关对已提供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七)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办事处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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