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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先锋街道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7-05 来源:先锋街道 字体大小:

  先办发〔2019〕6号

  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先锋街道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办事处批准,在区应急局审核,现印发你们,望你们结合实际,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及区安委会《2019年天心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建设“璀璨天心,融城核心”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编制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规定,坚持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街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领域大排查、大体检、大整治行动,督促各单位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500天

  目前,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2人,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2019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50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268天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500-80-152=268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168天,一般检查工作日100天。

  (1)危化品监管48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企业12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 12×2×2=48天。

  (2)工贸企业监管220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企业3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2×2=120天。

  一般检查企业25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5×2×2=100天。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80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预计需用4次×1个组×2人/组×4天/次=32个工作日。

  2.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需用1起×2人×3天=6个工作日。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2起×2人×1天=4个工作日。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28个工作日。

  5.完成街道办事处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1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152天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54个工作日,其中,会议(2人×1次×12个月)=24天,网络学习2人×10次=20天,普法学习2人×5次=10天。

  2.检查指导社区(村)安监工作:预计需用2人×1次×12个月=24个工作日。

  3.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2人×12个月×4个星期×0.5天)=48个工作日。

  4. 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预计需用26个工作日,其中,年休假(1人×5天)+(1人×15天)=20天,病假、事假2人×3天=6天。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临售、批发单位;

  (3)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4)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2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家,加油站2家,工贸重点企业3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分行业领域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内容可参考附件2。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0家。工贸企业10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安监站采取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街道安监站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开展执法、制作文书。街道安委办当按照经办事处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督办,并每季度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讲评。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办事处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办所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后,由安委会重新报办事处批准后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办所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推行执法公示、教在罚前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要求,全面推行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相关监督检查规定做好监督检查的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培训,严格做到程序合法、文明执法、教在罚前,为今年“产业项目建设年”、“营商环境优化年”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推动应急管理执法由专项执法向常态执法转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把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建设、救护协议签订、应急装备配备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内容纳入日常的行政执法,做到有执法就必查应急管理,通过执法促进完善应急准备,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手段。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办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报送工作,并按要求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开展执法、制作文书,将相关文书在进行公示等(见附件4),做到以信息化推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19年先锋街道监管执法企业名单

  2.重点检查内容

  3.2019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4.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2019年月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公示

  5.先锋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月报表

  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2019年6月24日

  附件1

  2019年先锋街道监管执法企业名单

  ( 42家)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12家)

  每月执法检查单位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意二路新路加油站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大道第二加油站

  每两月执法检查单位

  3.长沙市天心区辉恩建材经营部

  4.长沙市天心区蓝韵建材商行

  5.长沙市天心区长泉建材商行

  6.长沙市天心区邦润建材商行

  7.长沙市天心区民瑞建材经营部

  8.长沙市天心区屈亮建材经营部

  9.长沙市天心区威仑建材商行

  10.长沙市天心区凯维拉建材商行

  11.长沙唐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12.长沙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二、工贸企业(30家)

  一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1.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

  二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2.湖南德之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三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3.长沙方照建材有限公司

  四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4.湖南裕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五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5.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长沙芙蓉路分公司

  6.湖南轩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六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7.湖南中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8.长沙鸿森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9.湖南新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10.长沙市湘能滤油机制造有限公司

  七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11.长沙新画佳光电子有限公司

  12.长沙市必富制衣有限公司

  13.长沙市王佳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14.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八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15.湖南格林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6.湖南森荣展柜有限公司

  17.长沙市天心区新飞彩钢夹芯板经营部

  九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18.长沙东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9.湖南斯埃建材有限公司

  20.长沙市天心区邦艺展柜加工厂

  十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21.长沙乙木电子有限公司

  22.长沙市欧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23.湖南鑫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24.长沙弘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5.湖南欧德邦有限公司

  26.湖南正凯景观木业有限公司

  27.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卷烟厂大托库区

  十二月份执法检查单位

  28.长沙松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29.湖南水朗轩酒店有限公司

  30.长沙市天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2

  重点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行政许可情况;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记录;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7、危险化学品经营流向登记记录;

  8、设施、设备及职业卫生等相关检测记录;

  9、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0、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1、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制定操作规程的情况;

  12、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有效执行情况;

  13、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情况;

  14、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情况。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1、行政许可情况;

  2、符合规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3、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4、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

  5、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

  6、是否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2.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7.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8.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9.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治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2.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6.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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