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属街道信息公开目录 > 新开铺街道 > 应急管理

关于印发《新开铺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3-01 来源:天心区新开铺街道 字体大小:

各社区(经济合作社)、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加强街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新开铺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31



新开铺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辖区内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做到迅速、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着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总方针。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及后果,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街实际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开铺街道境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应急管理,不适用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核辐射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救援体系

1、街道安委会统一领导全街各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政策、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2、加强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负责综合协调全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事故的救援指挥调度;3、公共安全办(二)牵头,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预警、协调调度工作;4、以街道应急救援队伍为事故救援主体队伍,完善各类救援队伍,承担事故救援;5、街道各社区(经济合作社)、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救援。

(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成立新开铺街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如下:

总指挥: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学中。职责为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处置方案并决策。

副总指挥:街道工委委员、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唐志波。职责为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具体指挥各有关单位开展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

1、公共安全办(一):职责为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负责协调各项救援有关工作;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调度指挥平台。

2、公共安全办(二):职责为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搜集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事故处置及相关信息资料;及时将事故预警和事故信息报告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和协调调度事故应急救援;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咨询,提供救援方案;牵头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其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新开铺派出所:职责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维持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治安、消防、交巡警等警力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4、公共服务办(一):职责为负责指导协调受事故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灾难发生后捐献物资的组织调配和及时供应;因工伤亡人员的性质认定、伤残程度鉴定和工伤保险的赔付。

5、街道财政所:职责为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6、城管办(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毁坏道路、桥梁的抢修;负责事故中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取样工作;负责提供防治事故污染技术支持;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环境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7、城管办(二):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事故和房屋垮塌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救援所需工程机械设备。

8、公共服务办(一):职责为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材供应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相邻街道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9、党政综合办:职责为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后勤保障;协助创建办做好舆论引导,负责引导有关电视、报刊媒体对事故情况做好正面的报道工作。

10、事故发生地所在社区(经济合作社):职责为负责组织疏散受事故影响的居民,协助接待和安抚伤亡人员和家属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现场救援指挥机构

1、事故现场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事故或可能发生事故时,根据影响程度,按照本预案经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成立事故现场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根据应急预案,召集有关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组织专家到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协调与周边街道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及时向区政府负责人、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如应急响应升为Ⅲ级,应协调本区有关应急力量,配合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

2、事故现场专业救援组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领导小组可设置相关的专业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为组长单位,企业救援队、企业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为成员。负责实施对事故中被困、伤亡人员和企业财产的抢救;

综合协调组:街道应急管理机构为组长单位,其他各组的组长为成员。负责对各组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调度;

信息调度组:由公共安全办(二)为组长单位,事发社区(经济合作社)、街道各部门为成员。及时掌握抢险进展情况,将事故情况、控制或发展趋势通报其他专业组,并随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技术专家组:由预案牵头实施单位或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由相关技术人员、专家组成。及时提供救援方案实施建议;

物资供应组:街道党政办为组长单位,区民政局、区交运局、区交警大队和相关部门为成员。负责抢险物资的组织调配和及时供应;

治安保卫组:新开铺派出所为组长单位,事故发生社区(经济合作社)、公共安全办(一)为成员。负责对事故现场地保护、疏导交通、疏散人员;对肇事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监控,防止逃匿;

医疗救护组:公共服务办(一)为组长单位,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安全办(一)为成员。负责调配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对受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治,对事故可能引发的传染性疾病进行预防;

现场检测组:城管办(一)为组长单位,城管办(三)为成员。负责做好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事故泄漏物质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地污染,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等;

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社区(经济合作社)为组长单位,党政办、公服办(一)、财政所为成员。为开展事故的抢救、救护、调查等工作人员及伤亡人员的家属的吃、住、行等提供后勤保障;

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社区(经济合作社)为组长单位,街道司法所、公共服务办(一)、财政所、新开铺派出所为成员。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尸体认领、火化等工作;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的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工作;启动社会力量,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

事故调查组:公共安全办(一)为组长单位,公共安全办(二)、新开铺派出所、技术专家组人员为成员。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新闻报道组:街道党政办为组长单位,党建办(二)为成员,负责引导有关电视、报刊媒体对事故情况做好正面的报道工作。

3、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三类救援队伍,一是组建街道直属应急救援中队;二是促进各社区(经济合作社)建立社区救援小队;三是督促企业组建救援机构。

职责:

1)街道直属应急救援中队承担街道辖区内各类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各社区(经济合作社)和企业的救援队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救援,根据指挥调度参加和协助配合其它事故救援。

(四)事故预警

1、预警行动

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发生事故的危机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危机点进行辨识评估,判定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人数。当确定危机达到响应条件时,指挥部应及时报请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启动本预案;危机达不到应急响应的条件,并趋向缓解时,则关闭预警。

2、分析和共享

指挥部对接收的危机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报送街道安委会,通报街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社会其它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互联网实现事故信息共享。

(五)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响应、Ⅳ级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为: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为: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为: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且不能由现场有关单位迅速完成救援的事故;超出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划的事故;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进行救援处置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报请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分管副书记批准启动相关部门预案,由街道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启动Ⅲ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分别由国家、省、市政府决定。

2、信息资源采集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安监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立即如实报告。

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

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

3、紧急处置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组建现场领导小组和事故现场专业救援小组,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按照本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街道,跨行业的紧急处置方案,由领导小组提出并协调实施。

4、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领导小组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现场领导小组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5、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领导小组应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报街道安委会批准组织受威胁的群众疏散: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经济合作社)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庇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和居住地的治安管理,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6、公众动员

现场领导小组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战斗。

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现场指挥部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街道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理赔

各有关部门及时整理、提供相关资料,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公共服务办(一)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3、事故调查

按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送街道安委会批复处理。

(七)保障措施

1、信息与通信保障措施

公共安全办(二)要建立健全全街事故报告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及监控系统;保证事故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必要时可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2、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街道财政所、党政办、公共安全办(一)、公共安全办(二)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采购、调拨和紧急供应。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可与相邻地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在原有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交通、公安等行政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3、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及时邀请安全生产专家;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4、医疗急救保障措施

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

5、经费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街道安委办协调解决。区政府和街镇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6、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有关部门、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7、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室对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二)应急预案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指挥部要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中发现本预案缺陷及不足,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街道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街道安委会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