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规范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内容与裁判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服务保障“三高四新”战略,助推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2月19日,天心区征收办组织集中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文件精神。
该裁判指引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对被征收房屋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行为或者占用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的承租人,均具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所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具体,并明确其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一般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如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差距较大,而迟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责任主要在征收部门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