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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郡中学扩建工程项目(二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02-28 来源:天心区征收办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关于长郡中学扩建工程项目(二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为改善教育环境,提高办学水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拟对长郡中学扩建工程项目(二期)(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属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辖区,东邻黄兴南路步行街、南邻学院街、西邻师敬湾、北邻人民西路,本次拟启动红线范围内位于天心区南至学院街,西至师敬湾及学院巷,东、北至长郡中学围墙合围区域房屋的政府征收工作(以土地调查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房屋目的

本项目以完善长郡中学教育配套,加快学校扩建建设为征收目的。

三、征收签约期限

本项目房屋征收的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五)《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43号);

(六)《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77号);

(七)《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78号);

(八)《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的通知》(长人环发〔2021〕11号);

(九)《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14号)

(十)《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长人环发〔2020〕11号)

(十一)《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人环发〔2021〕12号)。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

征收实施单位为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坡子街街道”)。

六、征收实施步骤

(一)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区征收办按照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方式,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二)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将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同补偿方式,给予不同的奖励和相关补助。

(一)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结果确定。

2.搬迁费: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10元搬迁费。

3.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参照长政办发〔2021〕78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协商不成的,将委托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

4.上浮奖励: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上浮,上浮比例为15%。

5.按期签约奖励:对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

对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

6.按期腾房奖励:对在征收签约期限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腾空交房并经区征收办验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的按期腾房奖励;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1日至120日内完成腾空交房并经区征收办验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的按期腾房奖励。

7.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30000元。

(二)个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结果确定。

2.搬迁费: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标准按《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执行;其他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5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10元搬迁费。

3.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参照长政办发〔2021〕78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协商不成的,将委托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

4.按期签约奖励: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一)项“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腾房奖励: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一)项“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腾房奖励。

6.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30000元。

(三)单位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结果确定。

2.搬迁费: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10元搬迁费。

3.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参照长政办发〔2021〕78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协商不成的,将委托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

4.按期签约奖励: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一)项“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腾房奖励: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一)项“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腾房奖励。

(四)单位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结果确定。

2.搬迁费: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标准按《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执行;其他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5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10元搬迁费。

3.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参照长政办发〔2021〕78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协商不成的,将委托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

(五)个人、单位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房屋产权调换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公司通过评估确定,按照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搬迁费: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5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10元搬迁费。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3.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参照长政办发〔2021〕78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协商不成的,将委托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

4.按期签约奖励: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一)项“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腾房奖励: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一)项“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腾房奖励。

6.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实际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每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800元。

由于区人民政府或区征收办的责任,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下列规定增付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费:

(1)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2)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的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个人、单位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房屋产权调换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公司通过评估确定,按照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搬迁费: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5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10元搬迁费。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3.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参照长政办发〔2021〕78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协商不成的,将委托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其他设施价值补偿。

4.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实际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每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800元。

由于区人民政府或区征收办的责任,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下列规定增付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费:

(1)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2)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的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最低面积保障补偿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45平方米的被征收个人住宅的所有权人(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45平方米给予补偿,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的50%计算。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最低面积保障。

(八)征收搬迁补助

征收搬迁补助的发放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适当补助的原则。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持有低保证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核实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项目制定的搬迁补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给予搬迁补助。

(九)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按照《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的通知》(长人环发〔2021〕11号)的规定执行。

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制定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公示。直管公房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确定的补偿价值,结合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搬迁补偿等计算,并支付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单位自管房的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确定的补偿价值,结合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搬迁补偿等计算,并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等部门。产权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其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对承租人补偿安置费用的支出,应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对单位自管房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制定,产权单位可实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 也可实行异地房屋安置。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三个月计算;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八、提供房源

本项目提供房源供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购买或配租,具体如下:

1.产权调换房源:本项目提供了一批项目就近地段的优质二手房屋用于被征收对象用于产权调换、购买;

2.保障性房源:本项目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优先配租。

(以上房源详见指挥部房源信息表)

九、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4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与权属登记用途情况不一致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于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用途情况不一致且未取得自然资规部门批准文件的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和补偿:

(一)补偿原则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住宅”或其他非住宅用房,实际一直用于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供了税务登记或纳税凭证。可考虑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作商业使用的现状,并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改作住宅使用,原则上按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按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①房改住宅、商品住宅、集资住宅等成栋住宅;②直管公房住宅;③出租为住宅使用的个人住宅、自管房住宅;④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但未实际经营的房屋;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予认可擅自用作商业用途使用的房屋。

(二)调查程序

1.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安排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将房屋现状拍照、制图,勘查结果予以存档,并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被征收人需协助提供经营证照等相关资料。

2.区房屋征收部门将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房屋相关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姓名、证照名称和号码、经营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予以公示。

3.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征收范围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联合提出核实意见。

(三)补偿标准

1.考虑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用房使用的现状,在补偿时结合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证照办理、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房屋实际经营使用的面积参照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类似商业用房价格的8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其他合法建筑面积,仍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房屋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以房屋第一层合法建筑面积中实际用作经营的使用面积部分为参考依据。

2.在项目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于房屋实际经营使用面积可给予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类似商业用房价格15%的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设有抵押权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区征收办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项目将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相应的政策保障,具体事项,按照《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长人环发〔2020〕1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人环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协议备案后一年内申请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长郡中学扩建工程项目(二期)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认为本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的,被征收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长郡中学扩建工程项目(二期)指挥部提出书面意见。

长郡中学扩建工程项目(二期)指挥部设在天心区三府坪巷原学院街派出所内,联系人:林玲、胡文鑫联系电话:18774867785、18507310311。

特此公告。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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