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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 2025-04-25 来源:共青团天心区委员会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心区青年志愿者协会(TianxinYouth Volunteer Association)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志愿者组织和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为构建和谐长沙、厚德天心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天心区委的领导,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大收支须报共青团天心区委批准。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天心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天心区暮云小蜜蜂志愿者协会四楼(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小区东一区八栋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为主体,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服务队为基础的基层志愿者组织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二)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六)维护和代表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规划各个时期全区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并协调全区各级志愿者组织开青年大型志愿服务活动; 

(八)开展志愿者注册管理、培训等工作,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及发展机会;

(九)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协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专项志愿服务队伍,并指导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志愿者组织建立各级志愿服务队,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 

(十)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与国内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志愿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天心区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2,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邀请共青团天心区委书记、分管志愿者工作的副书记和监事长参加。办公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工作状态良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天心区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天心区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天心区民政局、共青团天心区委、公益类社会组织各推荐1人组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人员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原则上提名共青团天心区委负责志愿者工作人员担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

财务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范围为长沙市天心区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三十四 财务制度设置

第三条 财务管理由办公室具体经办,

第四条  办公室应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设置协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  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在更改后盖章。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财务收入

一、协会的财务收入主要来源包括:

(一)团委及其他上级组织拨款;

(二)赞助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获得奖励;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取得财务收入后,经手人须在一日内将所有财务收入送交办公室。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填写登记(一式两份),并将所得收入记入财务总账;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签收单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办公室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及时向团委汇报,并将相关数据向协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用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

二、财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协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条 协会财务支出途径只要包括:

(一)协会大型活动;

(二)专项资金使用;

(三)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各部门活动;

(四)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志愿者服务队活动;

(五)其他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

(六)志愿者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部分、志愿者服务队和其他活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即先由活动负责人垫付资金,活动后再出具相关单据至办公室报账。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天心区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天心区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天心区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天心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天心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所有。

共青团天心区委员会

天心区青年志愿者协会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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