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办公室负责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由我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文本。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二)由办公室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三)各部门对本部门形成的属主动公开的内容承担提供材料责任。各部门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生成或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公开。
(四)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五)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我中心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应由我中心办公室负责提供。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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