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1-30 来源: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字体大小:

中心所属各科室(所、队):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已经中心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20211129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车辆、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实现车辆设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结合市政维护中心车辆设备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的车辆、机械、设备。

第三条  车辆及设备实行“一车(卡)一人”、“谁使用谁负责”的总原则。设备管理科室全面负责全中心公车的维修、保险手续办理;定点保险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理赔处置工作;已上牌车辆的年检手续办理;生产车辆的城区通行证办理;新增车辆的加油卡开卡手续;废旧车辆及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全中心公车及中、大型专业机械设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等工作。

第二章  车辆购置

第四条  中心所有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购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购车申报及审核程序

1.需购置车辆设备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购内容、购车理由、计划购置车辆型号,报科室分管领导、中心主要负责人批示。

2.由党政办负责政府采购申购手续。党政办负责协助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车辆设备的采购。

第六条  设备管理科室负责对已上牌的新车进行交接、验收。新车需完好无损,能正常运转且资料齐全,提供符合财务付款手续的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及交验单,证照齐全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设备管理科室办理完交接手续,立即建立车辆档案,购买保险,三个月内变更市政车辆统一外观。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车辆设备管理由车辆设备的使用科室负责。

第九条  车辆、驾驶员随车配备到使用科室,明确一车一名责任驾驶员。车辆、特种设备、大型设备需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件的操作手使用,驾驶员及操作手统一由各相关使用科室负责管理。

第十条  外包队伍用车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驾驶员调换工作岗位,责任科室应及时变更责任驾驶员,并报设备管理科室备案,由设备管理科室负责监督交接手续(行驶证、车辆行驶情况有无违章记录、车辆现况、工具)。

第十二条各所及道路队、排水队配备的发电机、线圈、电镐、切割机或小型抽水泵等小设备由各队(所)自行调配管理,建立交接及日常管理台账,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设备,定期保养、报修,确保设备使用安全,维修台账规范明晰。

第四章  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  车辆、设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厂家须具备长沙市财政局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定点招标的中标单位资格,维修质量过硬,服务态度良好,并与我中心签订车辆维修合同。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管理

1.故障诊断及维修估价

车辆、设备维修、保养,由车辆、设备责任人申报并填写好《车辆设备保养维修申请单》报所属使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设备管理科室在《车辆设备保养维修申请单》签审手续齐备后,填写《公务车定点维修保养委托单》,由车辆责任人在定点维修厂中自行择优选择一家进行修理、保养。

各所及道路队、排水队配备的发电机、线圈、电镐、切割机或小型抽水泵等小设备的保养或故障报修,参照上述车辆、设备的维修、保养流程,填写相应保养维修申请单,注明使用所(队)、设备名称、故障现象或其他原因,并由所长(队长)签字,报科室科长、科室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经设备管理科室专管员登记后,送定点修理厂进行保养或维修。

2.择优选择维修厂

(1)单次维修估价在5000元以下的,车辆设备使用科室可根据各定点维修厂的服务水平、维修质量、报价等因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择优选择维修厂进行维修,但事前需向设备管理科室报备。

(2)单次维修估价在5000元以上或者大修必须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设备管理科室协助其办理完相关大修手续后方可维修。

3.车辆、设备责任人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保养的,不予报销费用。

4.车辆责任人、车辆管理员、设备管理科室负责人均负有监督车辆修理、保养情况的职责。

5.维修验收,车辆、设备维修或保养完毕,车辆责任人、车辆管理员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质量的验收、相关配件更换的确认及维修费用的初审,并在维修单上签字。

6.保质期,以维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为准。在保质期发现同一故障,须返厂免费维修。

第十五条  维修费用估算

1.收费标准:按照定点维修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及政府规定执行。

2.估价办法:维修厂家列出当次维修内容费用估价清单,车辆负责人、车辆管理员、使用科室负责人、使用科室分管领导根据各自权限签批认可后,维修厂方可修理。车辆验收合格后,车辆管理员、使用科室负责人审核维修费用清单并签字。如车辆责任人不是正式在编人员,必须由相关使用科室的正式职工予以确认并签字。设备管理科室负责人对结算资料手续情况复核后签字。

3.结账:维修费用按使用科室一季度一结。结账时,维修厂按使用科室分别开具发票,将审批手续完整的《车辆设备保养维修申请单》连同维修费用清单等资料,报设备管理科室相关负责人,经车辆管理员、使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认可后才可汇总造册走报账程序。

第十六条车辆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1.车辆维修保养须事先填报《车辆(设备)保养维修申请单》,经所属科室及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凭申请单到定点维修厂并填写其提供的《天心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委托单》后进行维修。

2.维修厂根据维修单确定的维修内容进行修理,车辆责任人需跟踪检查修理的内容,提出维修意见及配件更换的确认。

3.车辆设备使用科室定期对责任驾驶员、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

4.责任驾驶员对送修车辆严格把关,不能擅自提高维修档次,变更维修项目。如需变更,必须重新填报《车辆(设备)保养维修申请单》,经所属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维修、保养项目,并将原申请单作废(需注明“作废”字样,并予以留存)。

第十七条  定点维修厂的权利与义务

1.定点维修厂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车辆修理费、管理费。

(2)有权拒绝送修人提出的与维修合同内容无关的不正当要求。

(3)有权对现场监督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2.定点维修厂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维修质量,严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并对回收配件进行统一保管。

(2)支持我中心选择维修技术人员的权利、挑选配件的权利、索取票据的权利、无偿返修的权利、投诉和申请鉴定的权利。

(3)向我中心提供配件价目清单、工时结算清单,建立送修车辆档案。

(4)在质保期内,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厂家应主动联系其他厂家进行维修,其费用自负。

(5)自觉接受我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现场车辆管理员的监督。

(6)配合协调车辆年检年审上线达标工作。

第五章  公车用油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设备实行定点加油。

第十九条 责任驾驶员必须严格参照《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至2015年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燃油采购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天财发〔2012〕77号)及《关于加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监督管理的通知》(天财发〔2014〕80号)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按照“谁领用、谁负责”原则,由各使用科室负责各自领用加油卡的管理。每张卡设有密码,请牢记密码,避免由于密码输入错误造成的锁卡(三次错误后油卡自锁)。每张油卡每天只能加一次油,不能连续2天用同张卡加油,每次加油不能超过700元,否则也会造成锁卡。

第二十一条 机动加油卡的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机动加油卡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油后,由驾驶员将POS机自动打印的签购单签字并带回交给使用科室相关人员归档管理,建立加油卡使用实时登记台账,每月25日汇总后报至财务科室、设备管理科室和督查科室。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加油卡锁卡、加油卡遗失或加油卡损坏等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告知设备管理科室及财务科室;由使用科室出具情况说明,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设备管理科室,积极配合设备管理科室办理好一切有关加油卡的解卡、换新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设备禁止现金加油,车辆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车辆设备情况,如需加油应携带加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使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由设备管理科室负责对车辆设备加油卡进行办理及变更,办理后交由各车辆设备使用科室负责管理。车辆设备使用科室对所使用车辆、设备的加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实时掌握油耗情况,严格把关。通过“长沙市政府采购公务车专用卡网上查询系统”查询中心总油卡余额,及时掌握加油卡的加油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总卡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填写《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政府采购公务车专用卡充值申请单》申请充值,中心财务科室依据各科室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办理充值手续。

第六章  保险管理、车辆事故处理及理赔

第二十六条  车辆、设备原则上须购买保险方可上路,特种设备经中心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  车辆、设备实行定点保险。设备管理科室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一个月与保险公司接洽,确保公车不脱保、不断保。

第二十八条  车辆、设备投保下列险种:

1.交强险;

2.机动车损失险;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

4.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

5.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第二十九条  车辆事故处理及理赔。

1.报案

(1)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员第一时间报案至交警和保险公司,同时报告设备管理科室和用车科室负责人(如有人员伤亡,还需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急救)。报案后驾驶员必须在现场待命,不得离开现场。中心安全员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

(2)驾驶员、安全员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交警、保险公司保护现场、查勘照相、登记、录笔录和救治伤员。

(3)如无人员伤亡或者一般事故,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到快赔中心进行处理。

(4)如有人员伤亡或者比较重大的事故,经交警、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送伤者到医院急救,积极配合到交警部门做好笔录等工作。

2.理赔

(1)一般事故,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赔付。

(2)较大事故、伤人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认可后,由交警、保险公司、责任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经法院判决处置。

(3)如出现伤人事故,需送医院救治时,驾驶员责任人先行垫付少量医药费,数目较大时,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借支,处置完毕后,保险公司赔付到账后平账。

(4)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必须准备好索赔的相关资料: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伤人事故需受伤人的医院诊断书、医院发票清单、医院病历本、法医鉴定书等。

(5)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如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负全责。因驾驶员证照不符导致保险公司扣除事故总费用的30%部分,由责任人和驾驶员承担。

(6)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属于车险保单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协条款〔2006〕1号)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其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将视实际情况划分责任,由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办理车辆年检年审、通行证

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科室与市城管局、交警队协调,每半年办理车辆禁区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车辆年检年审,设备管理科室责任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将所需检审的车辆资料准备齐全,通知使用科室驾驶员将车辆送到修理厂检修好待检。

第三十二条  使用科室驾驶员应积极配合车辆年检年审,清除违章记录,清洗车辆,搞好卫生,保持车况良好,年检年审完后将资料交设备管理科室责任人存档。

第八章  车辆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车辆及大中型设备总名册由设备管理科室负责,车辆设备使用及维修档案由各车辆设备使用科室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实行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袋应有标识,以便检索。由各所及道路队、排水队自行调配、管理的小型设备由其所在科室自行建立台账,并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维修档案要名目清楚,保存整齐、完整。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台账要完整,信息随机收录要齐全。包括驾驶员个人信息、车辆的基本档案及违章、年审、年检、保险、保养、加油、出车、出勤加班记录等。

第九章  旧车辆设备处置

第三十六条报废车辆及设备处置由车辆设备使用科室书面申请审批后,由设备管理科室负责办理。

第三十七条  处置报废车辆、设备由车辆设备使用科室按国家《交通法》及区财政相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报区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天心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交区财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具体报废手续,将报废凭证交财务科室核销相关账务。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报废标准车辆设备的处置,先由使用科室报设备管理科室,设备管理科室提出处置意见并报中心班子研究后再行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由各所及道路队、排水队自行调配、管理的小型设备的报废参照以上车辆、设备处置流程操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