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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雪云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发布时间 : 2021-04-23 来源: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湘长天心)安监重点行业监管科罚个〔2021〕txqwangsheng1号

被处罚人:朱雪云

地址: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2日,先锋街道应急办、城管办、市场监管所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时发现在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高树林私房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原料(环己烷12桶170kg/桶、石油醚2桶140kg/桶、二甲醚1桶170kg/桶、乙烷1桶170kg/桶)、成品:稀释剂53桶(具体每桶重量未标识)、半成品:10kg/桶共68桶、25KG/桶共57桶,总计194桶.区应急管理局已将上述危险化学品暂扣,并于4月2日和4月3日(因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在相关时间段内不能在市区运行)分两批用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转移至专用储存仓库内。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违法事实照片。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据四: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五:询问笔录3份,1份朱雪云承认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1份证明员工蓝宁喜承认在仓库内将大桶的稀释剂分装到小桶内的事实。1份证明高树林租赁给朱雪云仓库事实。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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