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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程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发布时间 : 2022-11-24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2〕重点-10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程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6 85623539)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A1栋181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 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该企业将氢氧化钠 79 包*25kg/包存放在柠檬丽都 F5 栋 12 号车库);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证明该 公司在仓库储存 79 包*25kg/包氢氧化钠。

证据二: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该公司在仓库储存 79 包*25kg/包 氢氧化钠。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证明该公司在仓库储存 79 包*25kg/包氢氧化钠。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 2 份,证明该公司在仓库储存 79 包*25kg/包氢氧化钠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1000 元(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账号 80081080006400511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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