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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电力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发布时间 : 2023-03-06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3〕工贸-2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高速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2418P)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经营单位 2022 年至今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未对 2.95T 行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未对空压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阀、压力表);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金圣临、左鹏博《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四:现场执法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 )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 节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账号 80081080 006400511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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