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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1”一般事故案

发布时间 : 2023-05-08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单位:湖南大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牛头小区A82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泳梅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货车超载隐患,对天心区木莲路华润置地路段“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一、湖南大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二、天心区木莲路华润置地段“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天心区人民政府批复 ;三、湖南大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泳梅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 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账号 80081080006400511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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