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1”一般事故案
被处罚人:李泳梅
家庭住址: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金星片二十三组310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大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牛头小区A8栋206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制定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天心区木莲路华润置地路段“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一、湖南大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二、天心区木莲路华润置地路段“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天心区人民政府批复;三、湖南大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泳梅询问笔录一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账号 80081080006400511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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