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启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4〕重点-4 号
被处罚人:欧启红 性别:男 年龄:58
身份证号码:43042119660913XXXX
所在单位: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4 年 1 月 31 日,大托铺街道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 后在核查中发现欧启红在大托铺街道黄合村上中棚组 86 号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后立即报请天心区应急局,天心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和大托铺街道执法人员随即 上门确认,发现欧启红在该房屋内储存:贝邦漆(18KG)293 桶,共计 5274KG(约 5.2 吨); 2、稀释剂(200L)28 桶共计 5600L,(约 5.6 吨).经过比对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上 油漆和稀释剂都属于危险化学品,该房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资质,欧 启红存在末将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内的问题。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措施处理决定书;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下达责令整改情况
证据四:欧启红、黄埔《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五: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黄建根委托书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七:鉴定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 账号 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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