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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京帅超市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 : 2024-03-14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4〕重点-5 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市天心区京帅超市

地址:高云安置区西二区7栋707一楼 

邮政编码:410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 月 9 日,一青少年易润来在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小区与同伴玩烟花,烟花火星飞溅不慎将旁边的仓库雨棚点 燃导致起火,经天心区应急局、暮云派出所调查,该名青少年烟花是从长沙市 天心区京帅超市购入,该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批发)经营许可证,存在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问题。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下达责令整改情况。

 证据三:肖国纲、李炎、常样、周江艳《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 况。 

证据四:易润来、张瑾伊的委托书各一份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仓库起火照片和视频;证明现场火灾情况。 

证据六:易润来购买烟花爆竹付款记录;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 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贰万壹仟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壹佰肆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共计贰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元(21147.00 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 账号 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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