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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英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张拥军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发布时间 : 2024-03-29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4〕工贸-8 号 

被处罚人:张拥军 

所在单位:长沙国英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黄合村下汤家坪组防洪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三:张拥军《询问笔录》二份;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账号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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