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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河谷石化实业有限公司黑石铺加油站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隐患案

发布时间 : 2024-04-07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4〕重点-7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河谷石化实业有限公司黑石铺加油站

地址: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新开铺路830号 

邮政编码:410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4 年 1 月至 3 月该加油站隐患排查台账记录有 4 处 安全隐患,但并未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通报,存在未向从业人员 进行通报的情况。; 主要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三:郭畅、王军《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四: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参照《湖南省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进行处罚,因该公司有多项隐患没通报,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 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 账号 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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