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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杰强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案

发布时间 : 2024-04-08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4〕工贸-9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杰强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PFU21F) 

地址:天心区黑石铺街道 

邮政编码:4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芳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三:李强、李志辉《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据五: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账号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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