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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发布时间 : 2024-04-16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4〕重点-8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 

邮政编码:410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3 月 29 日,接群众举报,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石柱 塘组有一公司疑似非法储存了大量柴油,天心区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南托街道 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在该公司停车场一板房内发现非法储存的柴油共 计 13.19 吨,经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储存 柴油的板房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资质,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 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查封扣 押决定书各一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 证据三:李深根、向李强、李红枚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四:中国石化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长期供油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李深根、向李强、李红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七:柴油过磅单一份。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 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参照《湖南省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因非法储存柴油量大,来往车辆多,有严重安全隐患,拟对 你(单位)作出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 账号 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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