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曹军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4〕工贸-13 号
被处罚人:曹军
邮政编码:410000
所在单位:湖南蓝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81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三:曹军《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据五: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安全生 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账号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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