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兴天标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5〕工贸-14号
被处罚人:任XX
邮政编码:410000
所在单位:湖南省兴天标化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割板大市场203房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三:任XX《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账号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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