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6〕工贸-1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锦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DYTE817Y)
地址: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金海路77号中豪南苑1栋2301、2303、2306号-501(实际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湖南湘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东南侧130米)
邮政编码:4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XX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彭XX、齐XX《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据四: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账号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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