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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达润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发布时间 : 2026-04-08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单位:湖南天达润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M16H128)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创业路159号电子商务产业园901房004号(集群注册)    

邮政编码:4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涂成军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6年3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天心区南托街道创业路159号湖南天达润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停车场的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情况,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湖南天达润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的活动板房油罐内非法储存车用0号柴油4.52吨,经对比《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1674号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该活动板房油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资质,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已现场拍照取证。;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该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涂成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涂成军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张许忠身份证复印件、仓库保管员朱方祥身份证复印件、车队长李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张许忠、朱方祥、李威的身份信息证据三:《行政检查现场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证明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证据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许忠、仓库保管员朱方祥、车队长李威《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事实;证据五:柴油过磅单一份,证明该企业非法储存柴油的来源、数量及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 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账号 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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