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和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6〕工贸-11号
被处罚人:汪XX
所在单位:湖南志和工贸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九峰村大托收费站旁仓库
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对你(个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个人)汪XX为湖南志和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未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畅通。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汪XX《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四: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个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个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账号: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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