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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63443/2012-01001
统一登记号:
TXDR-2012-01001
公开责任部门:
天心区法制办
发布日期:
2012-05-21
生效日期:
2012-05-21
信息时效期:
2017-05-2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TXDR-2012-01001

  天政办发〔2012〕24号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各街、镇,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目标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二)切实保障土地资源合理需求。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断提高土地资源保障发展的能力,全面促进我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积极推动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制度的全面实施,努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从简单扩展、粗放利用和要素依赖型向资源节约、效率提高和创新推动型转变,力争我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位居全市前列。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集聚利用效益。

  三、切实加强土地闲置管理

  (一)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不开工的,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努力实现建设用地以增量开发为主向以存量整理利用为主的方式转变。要加快城中村周边村整体改造,以对产业进行空间整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土地使用价值,促进产业集聚,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集约用地的优势。

  四、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一)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控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规模。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五、坚决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建设等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进行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不得轻易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对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进行处理。要切实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各片区实施的规划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共印30份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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