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提升我区律师行业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落实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9号),区司法局将于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开展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全面掌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情况,进一步压实律所主体责任,提高辖区律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从我区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抽取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等4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任意抽取上述机构中的8名执业律师(每家2名)作为法律服务人员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律师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的情况。
(详见附件2)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实地检查方式,检查组听取各律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汇报并现场查阅有关记录、文件等资料。
五、人员及行程安排
(详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检查标准。检查组成员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认真搞好实地检查工作,实事求是做好相关记录,客观公正指出问题。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二)严肃检查纪律。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红包、吃请,不得在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组织检查。
(三)做好报表报送。检查组要记录好抽查情况,填写抽查记录表(附件3-4)。
附件:
1.2024年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安排表
2.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3.湖南省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4.湖南省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1
天心区司法局
2024年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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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检查单位 |
地址 |
检查人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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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 (星期二) |
南燕所 |
芙蓉南路一段758号 和庄公寓 A1栋1611 |
陈全政 (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 园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许湘玲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 向 静 (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 联络员:罗茂奇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科副科长) 电话:13507428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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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亦道所 |
友谊路青园5栋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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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 (星期三) |
轩辕所 |
劳动西路245号恒力 卡瑞尔中心(凯瑞大厦)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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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所 |
中意一路92号 市委党校二栋105室 |
附件2
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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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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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法律服务监管 |
《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第七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
1.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2.律师执业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与 书面 检查 |
附件3
湖南省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名称 : 抽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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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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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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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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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和依据 |
抽查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2.律师执业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是否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抽查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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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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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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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负责人签名 (印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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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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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注:此表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定前使用。
附件4
湖南省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姓名 : 抽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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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执业机构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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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行政管理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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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执业机构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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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和依据 |
抽查内容: 1.律师执业情况; 2.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3.是否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抽查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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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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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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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签名 (印章)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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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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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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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定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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