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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5-19 来源:天心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

TXDR—2021—01005

天政办发〔20216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举报涉嫌非法集资

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9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天心区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等规定及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相关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区有关部门举报发生在天心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受理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举报并转报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机构。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非办”)设在区金融事务中心,区打非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和负责奖金的发放。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向区打非办举报。

1.拨打电话073185898060举报。

2.通过邮箱txqjrb@126.com举报。

3.通过“天心金融”微信公众号和“天心金融”小程序举报。

4.到区打非办举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金融事务中心)。

(二)就近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三)通过各级打非办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举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被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和掌握。

(三)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经过行政查处或刑事立案调查。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调查(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二)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具有法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义务或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区打非办,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有别于最先举报人并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接到举报人举报后,有关部门应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类,在24小时内将有关线索报送区打非办。区打非办应在收到相关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联合调查程序,组织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调查,并进行多部门会商认定,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分类处置原则,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后,对被举报的企业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根据举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经区打非办组织查实并会商会审,可以通过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清退资金等方式而提早化解的,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万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的,由区打非办向上申报,按照《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规定享受5000元(含)至10万元(含)奖励。

第十一条经核查属实且认定符合奖励标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区打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需持授权委托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取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志愿服务,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区级奖励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519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5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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