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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2〕192号

发布时间 : 2022-07-1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2〕192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李卫红早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7B6P7EXP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小区豹塘路B21 栋12号B门面

经营者:李卫红

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9681

联系电话:1867****899

联系地址:湖南省宁乡市*******号

2022年4月1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沙市天心区李卫红早餐店厨房内卫生较差、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在2022年4月8日前整改到位。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厨房仍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2022年4月1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以涉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2年4月1日,我局在常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加工场所内卫生较差、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2]2201213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210416号),要求当事人在2022年4月8日前整改到位,并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仍未使用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2.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合法;

  3. 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现场情况;

  4.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5. 《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就当事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行为予以警告;

  6. 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6月30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2]02101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和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规定,属于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首次违法,未发现有危害后果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201040000030,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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