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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2]193号

发布时间 : 2022-07-1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2]193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驰锋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QXAA***

住 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弘高社区西湖农贸市场C027号

经营者:文飞驰

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037***

联系电话:135***79***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房


2022年4月12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弘高社区西湖安置区西湖集资办综合楼一楼8-12号商铺的长沙市天心区驰锋便利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4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22430103596100655)判定了该店所销售的“老婆饼”(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为不合格食品,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山梨酸+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不合格报告,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老婆饼”在售。当事人提供了抽检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于2022年5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从长沙市高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两件老婆饼(进货票据上写为阿旺哥小老婆,一件重约4.4/kg),进货价为45元/件(单价10.2元/kg),销售价17元/kg,于2022年5月5日因销量不佳退货一件。其余全部已销售,获利29.8元。2022年4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22430103596100655)判定了该店所销售的老婆饼(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为不合格食品,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山梨酸+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批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74.8元,违法所得2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和被委托人合法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检验报告一份(No:XC22430103596100655)、抽样现场照片、检验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执,证明抽样食品来源,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以及检验报告已经本局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案涉老婆饼的进货票据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6、《案件线索移送函》2份,EMS快递单存根2份,证明我局已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供货商与生产商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以上述证据均由受托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天市监听告字[2022] 02102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供货来源,能表明无主观故意,且涉案金额较小,暂未发现有危害后果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8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10029.8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067201040000030 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规科,一份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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