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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2〕397号

发布时间 : 2022-11-14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2〕397号

当 事 人:长沙市天心区云彩茶楼(赵佑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R2BCX68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长坡八口处综合楼二、三楼

经 营 者:赵佑文

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5619

联系电话:186****0168

住 址:长沙市天心区********房

2022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长沙市天心区云彩茶楼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店厨房操作间发现有1.烟熏猪脸2包,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9/01,保质期180天,生产许可证号:SC10443012400 710,2.湘当满意腊耳尖4包,生产日期:2021年9月26日,净含量:50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443012406250,保质期:360天,已超过保质期。该店现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责监改〔2022〕220195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210847),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法人员当场制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2〕2000839号),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本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2021年7月28日从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军良国汇食品店购进烟熏猪脸3斤,共3包,每包重500g,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9/01,保质期180天,购进价42元/斤,湘当满意腊耳尖5包,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6日,保质期:360天,购进价25元/包,以上2种食品用来混合加工制售成“四荤一素一汤”套餐内的一道荤菜销售,销售价30元/份,其中烟熏猪脸、湘当满意腊耳尖各一包于2021年11月制售成5份套餐销售,之后均未使用,库存烟熏猪脸2包,湘当满意腊耳尖4包。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7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操作间发现有该批次烟熏猪脸2包,湘当满意腊耳尖4包,超过保质期后未制售。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8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及当事人已依法取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资质;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3. 执法人员2022年10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基本情况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2〕2000839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影像记录光碟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违法物品;

  5. 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采购情况;

  6. 《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2﹞2201952号)、《送达回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210847)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义务的行为已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7.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以及经营额情况;

  8. 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和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长天市监听告字〔2022〕220005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制售,货值金额小,暂未发现有危害后果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当事人符合减轻的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涉案的烟熏猪脸2包,湘当满意腊耳尖4包;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201040000030,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支行;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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